【办理制度】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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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及时答复。

    第五条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案。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主要提议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让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代表提出建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签署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其内容在大会闭会后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承办机关收到移交的建议后,应当及时将代表建议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

    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区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区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负责。

    第八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承办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代表建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十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建议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诉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办理建议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办理代表建议应注重解决问题,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有条件解决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解决,并尽快答复代表;

    (二)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而又需要解决的代表建议,应当列入规划,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三)不符合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代表建议,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应积极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代表参与研究。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并向代表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内容要具体,表述要准确,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并附寄征询代表建议办复意见表。

    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交下属机构或所属部门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代表了解对所提建议办理答复的意见。代表对办理答复有意见的,可以由区人大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督促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情况。

    区人大代表可以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每年应当就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每年代表建议处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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