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
    【字体:打印

     

     

     

    政办函〔2015〕127号

     

    关于印发南谯区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蟠社管中心,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谯区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南谯区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邀请招标行为,防范政府投资项目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参照《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本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四)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五)未达到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事先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管局)递交项目邀请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项目基本情况、邀请招标的理由及其说明等。

    第六条具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区公管局作出批复前应当与区发改、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会商研究决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至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至200万元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至100万元的,区公管局应当与区发改、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会商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根据区公管局与区发改、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的会商意见,经研究决定后报市公管局审核确认。

    第七条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邀请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被邀请单位名单保密。

    施工项目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前编制邀请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报审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邀请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进场交易的,中标通知书不予备案。

    第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中央、省、市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