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章刻制业服务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9-09-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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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公章刻制业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章刻制业服务及管理工作,促进公章刻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公章刻制业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部门章、钢印、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三条公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财务专用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其他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第四条公章刻制备案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单位负责公章刻制备案的信息采集及录入上传工作。

    第五条公章刻制业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营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并公示服务价格。

    第七条 公章刻制实行网上备案制度。线下业务由承刻单位负责采集备案信息并通过“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备案材料;通过“一站式”平台推送的线上业务,推送材料齐全的不再重复采集,只需核实经办人身份后即可刻制并交付。

    第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备案材料不能确定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咨询,核实后方可办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刻制。

    第九条除停电、机器损等不可控因素及客户要求外一律实行“立等可取”,即立即受理、立即刻制、立即交付。

    第十条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自行留样、仿制公章。

    第十一条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公章刻制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本市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相关规定的将视情取消其入驻“一站式”平台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滁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19年9月8日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公安部、省公安厅对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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