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10:17 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阅读次数: 字体:【  

皖教督〔2020〕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借鉴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经验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于2020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同时安排责任督学加强对相近的看护点进行监督指导。

安徽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第四条  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科学保教情况。

(四)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五)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置幼儿园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幼儿园数一般在20个左右,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第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文明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责任督学进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计划,采取校园巡视、活动观摩、资料查阅、访谈调查、列席相关会议与参与重大活动等形式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幼儿园,单独或与本责任区其他督学联合进行督导。对每所幼儿园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一)实地考察。责任督学实地查看园舍环境、活动场地、班级规模、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活动观摩。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班级,了解保教工作情况,提出教育教学常规、幼儿发展、教育活动、卫生保健等合理的意见与建议。活动观摩应不影响班级正常活动秩序。

(三)资料查阅。责任督学可查阅幼儿园园务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保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相关资料。应尊重学校办园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四)访谈调查。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计相关内容,采用电话访谈、线上交流、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与教职工、家长、幼儿、社区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家园共育、人员配置、权益保障、资金使用等情况,了解师生、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填写督导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幼儿园沟通交流。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幼儿园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原则上每三年交流督学责任区一次。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责任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部门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责任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保障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制定工作补助发放标准,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督学学习与培训等方面,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切实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条件保障(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参照执行)。对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问责。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及时向幼儿园反馈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幼儿园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报告整改结果。教育督导部门要健全复查制度,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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