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及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14:57 来源:南谯区 阅读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

《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南谯区促进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经区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商贸流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快全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南谯区登记注册,纳入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加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培育,对当年新进入限上商贸法人企业,奖励该法人企业5万元;对当年新进入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该个体工商户1万元。

第四条  为鼓励各镇(街道)、南谯经开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和区直有关单位积极做好限上商贸企业孵化和培育工作,不断促进我区限上商贸企业数量增长,每新增一家限上商贸法人企业,区财政给予该企业所在属地5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限上个体工商户,区财政给予该企业所在属地1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各单位限上商贸企业孵化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  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0.1亿元、0.2亿元、0.3亿元、0.5亿元、0.8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对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以最高额计算。企业的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以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

第六条  积极支持个体户转法人企业。对于我区限上个体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入库的,给予4万元奖励。“个转企”后,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增加运营成本给予3年补助,每年给予3万元财务费用奖励,并按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第七条  对在我区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和住宿餐饮企业,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的新增限上企业,自主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我区“以租代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鼓励推行经营模式改造,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变分散个体经营为商场化集中管理模式,新增限上企业。改造后自主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商贸企业评选活动,对销售收入正增长、销售额达到5000万以上,纳税达到500万以上,按照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各占50%的比例,采取功效系数法进行综合评分,评选优秀商贸企业3名,由区政府授予“南谯区优秀商贸企业”称号,并对前三名优秀企业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

第十条  区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南谯经开区、滁州高教科创城限上商贸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通报、提醒、约谈制度。每月对各地社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按月和季度对社消指标排名后两位的单位进行提醒和约谈。每年度根据发展限上商贸企业情况和商贸企业数据增长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计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限上商贸企业培育发展等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可依据国家、省、市商贸经济发展导向以及我区商贸发展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及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2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促进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规模,加快南谯区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激发外贸进出口发展的内在活力,促进南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出口企业孵化和培育进行奖励,每新增1家自营进出口登记备案企业,奖励该企业0.2万元(以上报核发资质证为准);每新增1家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奖励该企业0.5万元(以海关审核确认新增进出口实绩为准)。

第三条  对进出口企业上台阶进行奖励,鼓励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奖励该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且按最高标准计算。

第四条  设立优秀进出口企业奖,每年根据滁州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进出口总额位列前三名、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1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由区政府授予“优秀进出口企业奖”荣誉称号,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第五条  设立进出口企业贡献奖,经区政府同意,对引进回流到我区的年进出口总额较大的进出口企业予以奖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测算我区外贸实际回流数据(以滁州海关年终审核确认数据为准),区政府按每美元给予人民币3分钱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承担此项经费。

第六条  进口额以在滁州海关报关数据为准,在滁州海关以外报关的进口额不纳入统计范围。

第七条  每年年终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可依据国家、省、市对外贸易发展导向以及我区外贸发展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及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20〕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信息公开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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