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南谯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9 10:58 来源:南谯区 阅读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南谯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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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电商安徽和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工业和农副产品上行,打造区域电子商务高地,结合南谯电商实际,特制定以下奖扶办法。

一、奖扶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服务于电子商务的企业及其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有关单位。

二、奖扶鼓励政策

1.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由区商务局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门机构运营,每年给予一定运营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运营。为加快物流整合,降低物流成本,对物流、快递企业入驻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标准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给予入驻物流、快递企业房屋租赁费用补助,自入驻起三年内给予物流用房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助。

3.支持工业品线上交易。对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农副产品上行。对农副产品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挖掘开发、包装策划我区特色产品并上线销售,每挖掘开发一种地方特色产品,并注册品牌、包装齐全、质量认证的,奖励企业2万元。

6.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企业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在滁州海关报关,在本地实现外贸出口数据的,可按出口金额每美元奖励企业3分钱。

7.鼓励电商示范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网销额1000万元示范企业、网销额100万元示范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支持电商产业园建设。

1)园区运营补助。被区政府列入重点建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办公、运营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运营时间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入驻企业达到20个以上;或入驻电商企业10个以上且年线上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2)企业入园补助。电商企业入驻满1年以上,办公面积20平方米以上,实现年网络销售额30万元以上,自入驻园区始三年内给予企业每月每平方米3元房租补贴。

9.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在我区成立电子商务企业协会,会员20家以上,并正常运营、成效较好的,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10.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自建独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平台线上销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达到500万元,给予10元奖励;销售达到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

11.评选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全区排列前3名的主要销售工业产品的企业和前3名的主要销售农产品的企业,区政府将授予南谯区电子商务优秀企业称号。前一二三名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2.强化电商帮扶保障。区政府每年对电商帮扶单位工作进行考核,对年度电子商务目标任务业绩优秀的有关单位(包括镇、街道、高教科创城、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有关单位)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一、二、三等奖每个单位4万元、3万元、2万元。设电商工作帮扶先进个人5名,每名奖励2000元。

三、附则

1本办法奖扶政策由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主体和有关单位自行申报,经南谯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2本办法奖扶资金的筹集由区财政局统筹上级和本级的财政资金。

3本办法奖扶政策与其他同类奖扶政策不重复享受。

4本办法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和南谯区加快重点调查服务业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89号)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信息公开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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