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及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9 11:18 来源:南谯区 阅读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南谯区促进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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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商贸流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快全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南谯区登记注册,纳入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加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培育,对当年新进入限上商贸法人企业,奖励该法人企业2万元;对当年新进入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该个体工商户1万元。

第四条  为鼓励各镇(街道)、高教科创城、经开区和区直有关单位积极做好限上商贸企业孵化和培育工作,不断促进我区限上商贸企业数量增长,每新增一家限上商贸法人企业,区财政奖励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高教科创城、经开区2万元,新增一家限上个体工商户,区财政奖励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高教科创城、经开区1万元。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经办人各奖励奖金总额的10%,其余部分由各单位自行分配。

  第五条  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0.05亿元、0.1亿元、0.15亿元、0.2亿元、0.3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1万、2万、3万、4万、5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对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以最高额计算。企业的营业额、零售额以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

第六条  积极支持产业活动单位转法人企业工作。对于我区大型商贸流通非法人单位(其标准: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获批新增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在我区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和住宿餐饮企业,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获批新增限上企业,经审核确认,给予财政扶持补助。其标准:自主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我区以租代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鼓励推行经营模式改造,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变分散个体经营为商场化集中管理模式,并获批新增限上企业。新改造后自主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并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商贸企业评选活动,对销售收入正增长、销售额达到5000万以上,纳税达到500万以上,按照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各占50%的比例,采取功效系数法进行综合评分,评选优秀商贸企业3名,由区政府授予南谯区优秀商贸企业称号,同时给予企业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5万,第二名奖励3万,第三名奖励2万。

第十条  区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高教科创城、经开区限上商贸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通报、提醒、约谈制度。每月对各地社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按月和季度对社消指标排名后两位的镇(街道)、高教科创城、经开区进行提醒和约谈。每年度根据发展限上商贸企业情况和商贸企业数据增长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计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限上商贸企业培育发展等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区培育发展限上商贸企业奖励办法和南谯区促进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促进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规模,加快南谯区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激发外贸进出口发展的内在活力,促进南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出口企业孵化和培育进行奖励,每新增1家自营进出口登记备案企业,奖励该企业0.2万元(以上报核发资质证为准);每新增1家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奖励该企业0.5万元(以海关审核确认新增进出口实绩为准)。

第三条  对进出口企业上台阶进行奖励,鼓励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7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300万美元、1500万美元、17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奖励该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6万元、7万元、10万元、11万元、13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且按最高标准计算。

第四条  设立优秀进出口企业奖,每年根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进出口总额位列前三名、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1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由区政府授予优秀进出口企业奖荣誉称号,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第五条  设立进出口企业贡献奖,经区政府同意,对引进回流到我区的年进出口总额较大的进出口企业予以奖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测算我区外贸实际回流数据(以海关年终审核确认数据为准),区政府按每美元给予人民币3分钱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承担此项经费。

第六条  进口额以在滁州海关报关数据为准,在滁州海关以外报关的进口额不纳入统计范围。

第七条  每年年终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区培育发展限上商贸企业奖励办法和南谯区促进外贸进出口加快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信息公开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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